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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玉事件凸显法律尴尬

   近日,发生在西九华山4A景区的“黄龙玉事件”引起不小的争议。事情发生在端午节小长假期间,游人在景区游玩时意外发现黄龙玉。就在众多游客寻宝之时,景区保安人员出现了,声称黄龙玉归景区所有,并爆发了游客和保安人员之间的冲突。事件最后以游客交出黄龙玉收场。

  纵观整个事件,看似是一起个案,但其中却凸显出物权归属的法律尴尬。游客发现的黄龙玉究竟该属于谁?景区有没有权力要求游客交出黄龙玉?游客、景区还是国家才是黄龙玉的真正主人?

  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无主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私藏售卖文物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拥有历史印记的玉石,比如乾隆爷的玉佩属于文物,无主状态下被发现当然属于国家所有。可是这块黄龙玉,没有历史印记,因此也就不属于文物。其物权所属当然无法用文物保护法来界定。

  黄龙玉属于石头,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那能否用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来界定呢?根据这一制度,国家对于所有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国家未申明的资源,个人可以拥有使用权。既然景区没有事先声明黄龙玉不许游人带走,那游人应该拥有黄龙玉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归景区所有。

  西九华山黄龙玉事件凸显了法律尴尬,因为并没有法律对景区游人捡拾石头、玉石等资源的规定,更没有对其中所属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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