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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得假画案:荒唐判决不荒唐
  世界艺术品拍卖业巨头佳士得败诉了,原告是俄罗斯石油大亨亿万富翁斐克塞伯格,起因是他多年前在佳士得拍卖会上竞得的一幅署名为俄罗斯著名画家鲍里斯·库斯妥基耶夫所创作的油画《宫女》,斐克塞伯格认为该作品系伪作,起诉到英国高等法院,法院最终裁判佳士得败诉,返还收取的拍卖价款170万英镑(约合1700万元人民币)。

  这一判决立即引起了业界和一些媒体的热议。大家反应不一。有人幸灾乐祸;有人以此为国内拍卖市场出现赝品进行辩护;也有人则借机来批评国内的艺术品拍卖和相关法律制度;但更多的人则对这一判决表示无法理解。

  案件的由来与始末

  2005年11月,原告斐克塞伯格在英国佳士得拍卖会上以170万英镑的高价竞拍下了署名为俄罗斯著名画家库斯妥基耶夫的油画《宫女》,该画作据称由库斯妥基耶夫创作于1919年。1932年,作品曾在拉脱维亚公开展出过一次。该画作第一次出现在佳士得拍卖场上是1989年,那一次它的成交价格是1.9万英镑。

  2009年,富翁斐克塞伯格的一位艺术顾问对画作提出了质疑,认为画面上库斯妥基耶夫签名所使用的颜料在画家1927年去世时尚未发明。斐克塞伯格据此要求佳士得退款。佳士得则认为签名颜料在1919年已经问世,只是在当时比较稀有,直到1930年代才大规模投入使用,因此,该画作系库斯妥基耶夫的真迹,不同意退款,双方遂发生争执。cDn-www.2586.wANG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斐克塞伯格于2010年以作品系赝品为由在英国高级法院对佳士得提起诉讼。

  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为这个案件做了精心准备,并请了大批专家来为自己助阵。在为期20天的听证会上,富翁斐克塞伯格聘请了一大批顶尖艺术品专家证明《宫女》为赝品。佳士得则组织了庞大的专家团队来论证该画作为真品。

  另根据尘封已久的档案材料,艺术家库斯妥基耶夫的一位朋友曾出版过一本关于库斯妥基耶夫的专著,该书表明库斯妥基耶夫确实曾经在1919年画过一幅名为《睡觉》的作品,佳士得认为他们拍出的就是这件作品。但是同样是库斯妥基耶夫的这位朋友,在他的另外一件关于库斯妥基耶夫的作品列表中,作品《睡觉》却是一件素描而不是油画作品。

  法庭判决出人意料

  在原被告双方旗鼓相当难分高下的情况下,负责审理本案件的法官纽维对该案做出了裁决,判决佳士得败诉,并返还斐克塞伯格已支付的170万英镑拍卖款。法官纽维在判决时表示:“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确定是不可能的,我的任务是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础上确定真实性。在我看来,这幅《宫女》更有可能是库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画家的作品。因此,斐克塞伯格有权取消本次交易,拿回自己的钱。”

  这一判决着实有些出人意料。

  有人不禁要问,既然《宫女》的真假尚未确定,法官为什么就敢判佳士得败诉,他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连鉴定专家都说不清,法官怎么能认定《宫女》不是库斯妥基耶夫所作?法官自己有鉴定权吗?该案对我国国内艺术品纠纷案件有何借鉴意义? 遵循先例的审判制度

  我们熟悉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宫女》案给我们的印象是,法官纽维完全凭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审判案件,其判决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非常武断。这样的判决公平吗?太荒唐了。

  这一貌似荒唐的判决其实并不荒唐。这要从英国独特的司法制度说起。

  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法系有两个:一个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还有一个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个法系在司法审判制度的传统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审判中主要实行成文法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实行判例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制度(香港地区除外)类似大陆法系,我们的法律都是条文化的,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而英国实行判例法制度,其很多法律并不表现为条文化的法律文件或法典,而是由以往的判决累积构成的,这些判决被称为“先例”。法官审判案件不是以成文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以先例所确立的审判规则为依据的,这就是英国司法审判中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则”。在英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是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看以往发生过的同类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如果存在先例,法官则可以比照先例进行判决。

  在《宫女》案中,如果以往发生过同类的案件,法官依照先例判决即可。如果证据能证明《宫女》系伪作,法官应当依据先例判决被告佳士得败诉;如果证据能证明《宫女》系真品,法官应当依据先例判决原告斐克塞伯格败诉。

  但是《宫女》案事实上给法官出了个难题。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谁都无法说服对方。在无法断定争议作品的真伪时,应该如何判决呢?在英国的艺术品纠纷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双方证据旗鼓相当、雌雄难辨时法官应当如何判决的先例。这就使法官纽维为了难,但是并非无路可走。在英国,如果既无先例可循,又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则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有权为以后再发生类似案件作出一个可供遵循的先例。法官纽维正是这样做的,他作出了佳士得败诉的判决。这一判决虽有些出人意料,但也为今后再发生这样的案件提供一个判决的指针。

  法官有权创设一个新的先例,但是为什么法官纽维倾向于认定原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优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判决佳士得败诉呢?他判决原告方败诉也可以成为一个判例,为什么他没有判决原告败诉呢?这还得从西方司法审判中证据认定所遵循的自由心证原则谈起。

  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对于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作预先的规定,而交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法官审判案件可以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宫女》案中,在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就只能由法官纽维依据自由心证原则来取舍了。法官纽维是如何进行自由心证的呢?在判决时纽维说:“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确定是不可能的,我的任务是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础上确定真实性。在我看来,这幅《宫女》更有可能是库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画家的作品。因此,斐克塞伯格有权取消本次交易,拿回自己的钱。”这正是他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运用。

  基于英国独特的遵循先例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就不难理解法官纽维这个看似荒唐的判决其实并不荒唐。我们之所以觉得荒唐,是我们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角度来看待问题所带来的错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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